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工程公司向海南儋州市凯立商业城赔偿租金损失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陕**公司)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儋州市凯立商业城(以下简称凯立商业城)赔偿租金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3701.6元、鉴定费150000元、二审案件费247403.2元,共计521104.8元,由凯立商业城负担80%,即416883.84元,陕**公司负担20%,即104220.96元。保全费5000元由陕**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陕**公司未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凯立商业城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凯立商业城系海南凯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司)全资子公司。2015年6月12日,在海南**民法院的主持下,凯**司与陕**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达成执行和解,其中约定凯立商业城不再追究陕**公司所欠200万元及利息,案件的其他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由预付方承担等内容。2015年6月15日,凯立商业城向海南**民法院出具《承诺函》,表示同意凯**司与陕**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愿意承担执行和解笔录记载的其公司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凯立商业城自愿同意凯立公司与陕**公司所达成的执行和解中对其公司债权债务处分的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作为执行依据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海南**民法院(2014)琼*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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