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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左**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左**因与被上诉人吴*旅排除妨害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一初字第1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依法移送河南**民法院审理。其理由为:首先上诉人左**与被上诉人吴*旅之间的法律纠纷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是普通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左**户籍地在河南省淮滨县固城乡,经常居住地也在该地,并不在海口市琼山区长期居住。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吴*旅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吴*旅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其承租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道客社区道客新村20号铺面及楼上房屋被上诉人左**占用而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述讼争房屋所在地位于海口市琼山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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