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孙**、杨**与被告张**、第三人海口关**限公司收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孙**、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汪**、孙**、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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