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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汪**与杨**与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孙**、杨**与被告张**、第三人海口关**限公司收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孙**、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汪**、孙**、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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