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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海南关爱脑病康复医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海南关爱脑病康复医院与被告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系海南关爱脑病康复医院原法定代表人张**之妻。自2013年7月以来,被告利用其丈夫在医院的原领导职权及医院新股东不了解医院工作人员构成情况的情形下,虚构了符**、吴**、张**、王**、孟**六人在医院做护士和医生的事实,并以她个人名义在医院财务代领取六人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的共计38500元的工资。现经原告调查了解,上述六人并非医院员工,从未在医院上过一天班,被告也未能出示证据证明已将上述工资发放到六人手中,因此被告取得的符**等六人的工资没有合法依据,经原告与被告交涉,被告拒绝退还,为此,请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38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虚构了符**、吴**、张**、王**、孟**六人在医院做护士和医生的事实,并以她个人名义在医院财务代领取六人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的工资共计38500元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该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依法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原告的起诉不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海南关爱脑病康复医院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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