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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黄**、黄**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书记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林**、赖*、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2日20时39分,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黄**和黄**经过商量,两人于21时50分许在海口市美兰区瓦灶村392号旁边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K粉给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黄**处扣押人民币3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徐*身上扣押毒品一小包。经鉴定,从徐*身上扣押的白色晶体状固体检出氯胺酮成分,共计净重2.0831克。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毒品、毒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报案书,证人徐*的证言,通话记录,毒化鉴定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黄**、黄**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明,用以证实黄**有正当职业,并不以贩卖毒品为主要经济来源。经查,该证明是证实黄**于2011年3月15日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从事厨师工作,该证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2.083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三、扣押在案的2.0831克氯胺酮予以没收并销毁;毒资人民币300元、贩毒通讯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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