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提请人海**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港建**海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4月13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78754.46元。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2778754.46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港**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中港建**海南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xxxxxx支行开立的账号为x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78754.4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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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