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马**与海南豪**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马*、海南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内容为:马**将其持有的海南豪**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给马*或马*指定的人员,马*向马**一次性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款在内的款项人民币1030万元整(其中包括马**代垫的海南豪**有限公司员工工资30万元,保安费2.2万元,垫付的其他费用13.5万元);第二项内容为:在马**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马**退出海南豪**有限公司,并负责配合马*、海南豪**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马*或其指定的人员,包括马**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28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上述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予以说明:马**配合马*、海南豪**有限公司将海南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马*或马*指定的人员。上述调解书生效后,马*依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马**支付了103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马**以被执行人不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将其持有的海南豪**有限公司49%股权变更登记到马*或马*指定的人名下,并将海南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变更为马*或马*指定的人。本案执行费为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依据上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股权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后,被执行人马*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以(2015)海中法执异字第132号裁定驳回了其异议申请。2015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出具《说明》,指定将马**持有的海南豪**有限公司49%股权变更登记到王**名下,将海南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马**变更为王**。2016年1月26,被执行人马*将本案执行费500元支付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帐户。2016年1月28日,王**向本院提交声明,同意将马**持有的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并担任海南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依据调解书内容,强制将其持有的海南豪**有限公司49%股权变更登记至马静或马静指定的人员名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马**持有的海南豪**有限公司49%股权变更登记到王**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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