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造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海南**人民法院(2013)海南一中民三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50373.3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1653元,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2155元,合计154181.3元。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18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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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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