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海口**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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