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海南瑞**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四川省阿**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南瑞**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四川省阿**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瑞**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876173.7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122099.47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即2015年3月19日)起暂计至2015年9月15日,3876173.73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180天=122099.47元],并应向本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64元、执行申请费人民币41418元,合计人民币406535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阿**海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65355.2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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