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乐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山**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欠付的广告费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乐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5.4元,减半收取1552.7元,由原告海南**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