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南瑞**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四川省阿**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南瑞**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