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袁*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被告郑**的住所地为海口市美兰区振兴路XX号X幢XXX房,申请将该案移送海口**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海口市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载明被告郑**的住所地为海口市美兰区振兴路XX号X幢XXX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应由海口**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