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依据法律效力的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同日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潘*所有的存于银行的存款及货款收入人民币565333.3元,并将执行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梧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