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叶**因与被申请人邱**、一审第三人刘**、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举行了听证并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叶**提出书面申请,愿意自动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叶**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叶**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