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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要求被告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以被告同意根据原告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尹**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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