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广西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的申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梁**及广西乾**限公司现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南民初(二)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