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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对原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作出了书面的处理意见,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作出了书面的处理意见,实际履行了法定工作职责,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原告因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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