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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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