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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