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中铝国**限公司、中国**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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