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覃**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覃少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覃少旭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五菱车进行查封。并提供韦*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威乐牌小桥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亦应对作为担保的车牌号为桂G×××××威乐牌小桥车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覃少旭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五菱车一辆。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

二、查封韦潇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威乐牌小桥车一辆。在查封期间,由车辆所有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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