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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高兴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长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并于2015年11月12日将判决书送达上诉人周**,上诉人周**不服,向长**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并向本院递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审查后同意其在开庭前交纳上诉费。2016年1月29日,本院向其发出《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及定于2016年2月23日开庭的《开庭传票》,通知其应于2016年2月23日前交纳上诉费4294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周**收到《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又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在2016年2月23日开庭时仍未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或者申请减、免、缓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本案中,上诉人周**已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交费通知,在再次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诉费,故本院对其上诉作撤回上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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