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州市鱼峰支行与韦**、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州市鱼峰支行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3)鱼民初(二)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韦**、李**,申请执行标的473368.9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支付欠款人民币23973元,尚欠人民币449395.99元未履行;2015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与被执行人韦**、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了本案执行的法定执行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国工商**州市鱼峰支行申请执行韦**、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鱼执字第10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韦**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州市鱼峰支行可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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