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州市龙城支行与蓝戈、柳州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诉蓝*、柳州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蓝*、柳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2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州市龙城支行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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