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袁**、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4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新开发区支行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