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州市鱼峰支行与蒋*、农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州市鱼峰支行申请执行蒋*、农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鱼民初(二)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巳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州市鱼峰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蒋*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西环路15号福馨花苑10栋1单元602号房屋被柳南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柳南区人民法院处置蒋*上述房产后再立案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国工商银**鱼峰支行依据(2012)鱼民初(二)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蒋*、农**(2014)鱼执字第9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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