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州市龙城支行诉何**、骆**、金森**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骆**、金森**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逾期拖欠的贷款本息以及相关费用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0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州市龙城支行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