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州市鱼峰支行与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州市鱼峰支行申请执行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工商**州市鱼峰支行申请执行标的192353.92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荣新路20号声福.白云雅居5栋1单元16-1号房屋1套予以查封,但该房因柳南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被执行人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二)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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