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诉被告覃**、柳州市天**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逾期拖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结清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24.5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州市龙城支行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