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诉被告周*、韦**、广西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7元,减半收取3593.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29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州市龙城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