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林**申请执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73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林**住址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林桂宁依(2012)鱼民初(一)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鱼执字第96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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