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林**申请执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73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林**住址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林桂宁依(2012)鱼民初(一)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鱼执字第96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