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曾**等与广西富**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曾**与被告广西**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曾**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以与被告广西**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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