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申**、曾**与被告广西**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曾**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以与被告广西**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李**、喻*等与广西富**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桂林市**程有限公司与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柳州**有限公司与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被告人谌*、何*非法买卖弹药、谌*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柳州**限公司与广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江县**有限公司与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江县**有限公司与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李**等与广西富**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粟**、唐**等与广西富**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