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桂林市**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4)星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润*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韦云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4)星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桂林市**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