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广西**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以与被告广西**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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