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黄**、柳州市**责任公司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3)融水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770元,本案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2014年11月13日以(2014)融水执字第453-2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黄**执行款13925.2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水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