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柳州分行申请执行朱**、杨**、广西霖**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在另案处理中,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
本院认为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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