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柳州分行与朱**、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柳州分行申请执行朱**、杨**、广西霖**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在另案处理中,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

本院认为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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