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林广维**有限公司与阳朔县锦绣**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广维**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广维**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广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桂林广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桂林广维**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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