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广维**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广维**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广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桂林广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桂林广维**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