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告提供了双方于2010年10月23日签订的《400XD等离子易损件销售合同》,在该合同第(七)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5.5元,由原告柳**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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