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理中心诉被告张**、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柳**管理中心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