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宋佳诉被告桂林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已向权属登记机构为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就本案诉讼等有关费用的负担双方达成了一致,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宋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