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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州市龙城支行、吴*与吴*、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诉被告吴*、吴**、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州市龙城支行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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