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广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232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执行标的款从被执行人广西桂**司银行帐户中扣划,款项申请执行人已从法院帐户领取,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灵**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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