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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界首镇百里村委会百里自然村第2社、兴安县界首镇百里村委会百里自然村第11社等与唐**、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安县界首镇百里村委会百里自然村第2、11、12社与被告唐**、唐**、唐**、唐**、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其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其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安县界首镇百里村委会百里自然村第2、11、12社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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