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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