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与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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