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有春因与被上诉人朱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林县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43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林县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林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