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有春与朱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有春因与被上诉人朱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林县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43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林县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林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