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刘**、中国人民财产**公司福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圳市分公司、太平财**广西分公司、梁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