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汤*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开庭审理。江荷*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未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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