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润站与被告徐**、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润站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润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润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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