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润站与徐**、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润站与被告徐**、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润站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润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润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